第一條(根據)
根據《上海市專利資助辦法》(以下簡稱《資助辦法》)🤹🏿,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資助對象)
國防專利申請、分案申請🤤🚇、附優先權的專利申請、港澳地區的專利申請視作符合《資助辦法》第四條中“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上海代辦處遞交專利申請文件”的要求。
第三條(申請費資助報送材料)
申請專利申請費資助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專利申請費資助申請表》(見附件1)👨🏿🎓;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上海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收據(原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上海代辦處受理蓋章的專利請求書第一頁(原件),有附加費用的🙋🏻♀️,另須提交繳費通知書(復印件)🏧;
(四)單位申請的須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上海市戶籍身份證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資助辦法》第四條所稱“居住證”不包括臨時居住證。
第四條(實審🐒、授權費資助報送材料)
申請發明專利實質審查費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專利授權費資助的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專利實審、授權費資助申請表》(見附件2)⤵️;
(二)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上海代辦處開具的繳納授權費相關收據(原件),實質審查費收據可用復印件並附單位開具的由市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授權通知書(原件及復印件)🦦;
(四)單位申請的須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上海市戶籍身份證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五條(國外或港澳專利資助報送材料)
申請國外或港澳地區發明專利資助的須報送下列材料🐨:
(一)《上海市國外或港澳發明專利資助申請表》(見附件3);
(二)國家批準的涉外專利代理機構出具的國外或港澳地區發明專利申請費用結算賬單和發票(申請人為單位的,若發票原件已報銷入賬的🎅🏽,可提交復印件,但須提交單位開具的由市財政或稅務部門統一印製的收據或發票;申請人為個人的須提交發票原件);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四)國外或港澳地區專利部門授權的專利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五)單位申請的須提交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復印件);個人申請的須提交本人上海市戶籍身份證或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第六條(專利費資助受理)
市知識產權局收到專利費資助申請後,符合以下情況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屬於《資助辦法》第四條⚪️🈚️、第五條規定的資助對象和資助範圍;
(二)按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不符合前款所列情況之一的,市知識產權局有權不受理專利費資助申請🚜,但應當告知原因並退還資助申請材料。
第七條 (專利費資助審查、撥付)
市知識產權局審查後認為專利費資助申請報送材料符合要求的👴,應當予以資助,並簽發付款憑單🌔🤿。申請資助的單位或個人憑付款憑單領取資助費🦹♂️4️⃣,個人領取現金👩🏼🦳,單位通過銀行撥付🦀🎩。
第八條 (專項資助對象)
《資助辦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稱“自願申報並經有關政府部門認可的企事業單位”包括🤕🏃🏻♂️:
(一)經國家知識產權局及其與相關部門認定的國家知識產權示範🦤🧔♂️、試點🔆、專利示範、試點類的企事業單位🗿😮;
(二)經市知識產權局及其與相關部門認定的知識產權示範🧹、試點🌷、培育、專利示範、試點⚁、培育的企事業單位;
(三)由國家部委🔳、中科院🧑🦲、市教育委員會或市科學技術委員會認可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
(四)由市衛生局認可的醫療衛生單位。
《資助辦法》第六條第三項所稱“重大創新活動”是指由市級政府部門或區縣知識產權局組織的😌,並經市知識產權局和相關部門共同認定的重大創新活動。重大創新活動審批辦法另行規定📑。
第九條 (專項資助限製)
本細則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所指的專利試點💇🏽♂️、培育企業享受專項資助受到額度限製👩👩👧👦,具體額度如下:
每家專利培育企業每年度專項資助累計不超過人民幣8萬元💧。每家專利試點企業每年度專項資助累計不超過人民幣12萬元🪨。
第十條 (專項資助報送材料)
申請專項資助的須報送以下材料🏰:
(一)《上海市專利專項資助申請表》(見附件4)🍄;
(二)《上海市專利專項資助申請清單》(見附件5)🏄🏽♂️📨;
(三)國家知識產權局專利局上海代辦處開具的繳納專利申請費收據(復印件)🦻🏻;
(四)國家知識產權局受理通知書(復印件);
(五)企業營業執照、事業法人登記證或社團登記證(復印件);
(六)專利示範、試點、培育企業應提交專利示範、試點🎃🏂🏽、培育企業證書(復印件)。
(七)國家或本市重大工程🤵🏻💁🏿、重大項目應提供相應的證明材料。
第十一條(專項資助初審)
《資助辦法》第九條所述的初審是指:享有專項資助的單位須經其市級行政主管部門認可或所在區(縣)知識產權局認可,再報市知識產權局確認。
第十二條(專項資助受理)
市知識產權局收到專項資助申請後,符合以下情況的,應當予以受理:
(一)屬於《資助辦法》第六條規定的資助對象👨🏻🔬;
(二)按《資助辦法》第九條的規定進行初審;
(三)按本細則第十條的規定提交有關材料🤌。
不符合前款所列情況之一的,市知識產權局有權不受理專項資助申請,但應當告知原因並退還資助申請材料😋➕。
第十三條(專項資助暫緩)
市知識產權局在審查專項資助申請中發現以下情況之一的,市知識產權局有權做出暫緩資助的決定,但應向申請人出具收到資助申請材料的憑據:
(一)一次性申請數量較大;
(二)涉嫌利用申請專項資助的資格🚛、代替他人申請專利以套取專利資助或有其他弄虛作假嫌疑的👨🏽🎨;
(三)屬於《資助辦法》第八條規定的限製專項資助申請的;
(四)明顯不符合專利法的授權條件;
(五)其他可能與《資助辦法》不符的情況。
第十四條(暫緩資助調查)
對於暫緩資助的專項資助申請,市知識產權局應當在調查核實後做出是否予以資助的決定🕘。
專項資助申請人拒絕配合調查的,視為不符合《資助辦法》的規定👰🏼。
第十五條(復核)
根據《資助辦法》第十條規定🧘,市知識產權局設立復核小組,對一次性申請100件以上專利專項資助的單位進行復核,復核程序另行規定🍾。
第十六條(專項資助聽證)
市知識產權局根據調查認為專項資助申請違反《資助辦法》或本細則有關規定👐🏿,在做出不予資助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專項資助申請人有聽證的權利🦆。專項資助申請人提出聽證的,市知識產權局應當組織聽證。
第十七條(專項資助撥付)
市知識產權局對專項資助申請的審查中未發現專項資助申請違反《資助辦法》或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予以資助⛱,並簽發付款憑單,款項通過銀行撥付。
第十八條(決定書送達)
市知識產權局按照《資助辦法》和本細則做出的不予資助決定書應當在做出決定後10天內送交專項資助申請人🎂。
第十九條(專項資助追回)
市知識產權局在調查中,發現已獲專項資助的申請存在違反《資助辦法》或本細則有關規定的,應當做出返還所獲專項資助的書面決定💁♂️。資助申請人應當按照決定,返還相應的資助費。資助申請人拒絕返還的🪧,將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辦理期限)
申請專利費資助截止時間為繳納專利費後的6個月內,若截止日為節假日,順延至第一個辦理日🙆🏿♀️。
專項資助辦理時間為,每年1🥭🧑🦽、2月辦理上一年下半年度的專利申請,每年7🌼、8月辦理本年上半年度的專利申請🫵🏼💱,逾期不予辦理💇🏼。
第二十一條(資助起始期)
2002年1月1日以後提出的專利申請可享受授權費、實審費、國外專利費🧽、港澳地區專利費的資助。
第二十二條(解釋與生效)
本細則由上海市知識產權局負責解釋。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